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我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单位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属固定资产一律实行统一管理,各科室对固定资产的购置、出售、转让、内部转移或报废时,必须综合科备案,并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三条 我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综合科专人负责,各科室固定资产由各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相关管理的各环节,应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专业图书、工具书、标本和陈列品等),按固定资产管理;(三)凡自制、捐赠或调拨的财产,符合上述所列的,都必须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第五条 固定资产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 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
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
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
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
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
指未能包括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