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联盛首阳山煤业煤矿 事故 报告、分析 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一节 事故报告一、事故报告程序(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矿调度室或值班领导报告;值班领导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向矿长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矿长报告
(二)矿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1、出现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必须在 1 小时内上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报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2、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事故报告的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应当具体、地点应当准确、事故现场的情况应当全面);(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量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于人员伤亡的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直接影响事故等级的划分并因此决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后续重大问题,在报告这方面情况时应当谨慎细致,力求准确);(五)已经实行的措施(已实行的措施主要是指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单位负责人、已经接到事故报告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为减少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和便于事故调查所实行的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等具体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七)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