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公司体系文件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文件编号:QG/HBYT 174—2025 修改次数:0发行版本:D 页 码:1/10 1 范围本办法规定了工业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与环境事件(以下简称事件)责任追究的管理内容与要求。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机关各处室。2 法律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油监〔2025〕593 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2025〕167 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3 术语及定义本办法采纳下列定义。3.1 生产安全事故: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单位员工和单位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2 道路交通事故: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3.3 火灾事故: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3.4 环境事件:指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和油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以及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自然环境遭受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3。5 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3。5。1 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3.5。2 主要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责任.3.5.3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3。5.4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包括对下属单位监管)或者参加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次要领导责任。4 职责4.1 公司纪委监察处为事故、事件责任追究的归口管理部门。对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根据油田公司员工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由监察部门和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