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倒查制度 为了加强队伍管理,树立队伍形象,杜绝执法过错和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感,特订本制度
一、所有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凡发生过错和安全事故的,根据其在执法活动中所承担的职责情况,分别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凡未经单位(包括中队)安排同意,队员擅自执法和强制执法,造成的过错和安全事故,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队员单独行政职权造成过错,由该队员承担责任
三、违反法定的执法程序造成的执法过错,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凡不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查、审批而造成过错的行政行为,由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员负全部责任
经审查人审查同意,承办人申报的案件方案,审查人负主要责任,承办人员负次要责任;如审查人在审查时改变或不采纳承办人正确意见而造成执法过错,由审查人负全部责任,经集体决定的行政案件出现过错,由参加讨论的最高行政负责人负主要责任,经其它人员负次要责任
四、因行政执法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或审查人弄虚作假、错误鉴定、隐瞒检查事实真相等原因,导致审批人审批和集体讨论时造成错误决定等执法过错,分别由执法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或审查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凡不属单位组织的强制性行为和队员自卫行为,而因工作方法粗暴,导致群众或纠章对象受损害和损失赔偿在 500 元以下为一般责任事故,造成损害事故赔偿在 500—2000 元以下影响较大事故;凡故意损害或是轻伤以上、赔偿在 2000 元以上,出现集体上访事件、上级领导做出现责任追究决定的事故为重大事故
六、凡因行政执法过错由上级部门取消行政决定和行政赔偿 2000 元以下,造成一般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人给予书面检查、通报、警告处分
凡因行政执法过错导致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败诉、对责任人给予记过行政处分,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取消半年奖,负责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的赔偿;凡因行政执法过错、败诉、行政赔偿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