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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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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统计管理,法律规范交通运输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交通运输统计服务经济进展、行业管理和公众需求的基础性、导向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统计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意见、交通运输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交通运输统计包括:(一)交通运输部组织或者会同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国家邮政局组织实施的综合交通运输统计活动;(二)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下设的行政管理机构、公路水路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实施的公路、水路行业及城市客运统计活动;(三)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国家邮政局分别组织实施的铁路、民航、邮政行业统计活动。本规定适用于综合交通运输统计活动和公路、水路行业及城市客运统计活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按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的铁路、民航、邮政行业统计活动按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综合交通运输统计是指与综合交通运输管理体系相适应的,涉及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及城市客运等两个及以上领域进展总体状况的统计调查项目制定、统计资料收集整理、运行监测分析和统计信息公布等活动。前款所称公路、水路行业及城市客运统计是指通过制定统计调查制度,建立统计指标体系,对公路、水路的建设、运营、管理及城市客运进展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公布统计信息,提供统计服务,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第三条 交通运输统计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交通运输部负责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和公路、水路行业及城市客运统计工作,监测分析交通运输运行情况,公布有关信息。交通运输部设立综合统计机构,承担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和公路、水路行业及城市客运统计归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各有关机构根据职责承担公路、水路行业及城市客运相关统计工作.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国家邮政局涉及综合交通运输统计的工作,接受交通运输部综合统计机构的指导和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路行业及城市客运统计工作,根据职责开展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设的行政管理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根据职责承担交通运输统计有关工作。第四条 交通运输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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