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6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亲密工矿产品(包括工业品生产资料和工业品生活资料,下同)购销之间的联系与协作,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方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农村社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之间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个体经营户和农村社员、重点户、专业户同法人之间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应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购销(供需)当事人,必需贯彻以方案经济为主、市场调整为辅的方针,本着按需生产、质量第一、适销对路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签订和履行合同
第2页共26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第四条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必需采纳书面形式,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或者凭法定代表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需严格执行
当事人托付其它单位代订合同时,必需出具托付证明,明确代理权限
产品安排单或调拨通知单只是签订合同的依据,不能代替合同
第五条属于国家指令性方案产品(包括方案安排、统购统销、方案收购等产品)的购销合同,按国家和国家授权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方案指标和需方提出的花色、品种、规格、质量签订;如不能按方案指标签订合同,发生争议时由争议双方下达方案任务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属于国家指导性方案产品的购销合同,参照国家和国家授权的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状况,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
属于自由购销产品的购销合同,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
第六条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第3页共26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一、产品的名称(注明牌号或商标)、品种、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