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6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亲密工矿产品(包括工业品生产资料和工业品生活资料,下同)购销之间的联系与协作,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方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农村社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之间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个体经营户和农村社员、重点户、专业户同法人之间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应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购销(供需)当事人,必需贯彻以方案经济为主、市场调整为辅的方针,本着按需生产、质量第一、适销对路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签订和履行合同。第2页共26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第四条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必需采纳书面形式,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或者凭法定代表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需严格执行。当事人托付其它单位代订合同时,必需出具托付证明,明确代理权限。产品安排单或调拨通知单只是签订合同的依据,不能代替合同。第五条属于国家指令性方案产品(包括方案安排、统购统销、方案收购等产品)的购销合同,按国家和国家授权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方案指标和需方提出的花色、品种、规格、质量签订;如不能按方案指标签订合同,发生争议时由争议双方下达方案任务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属于国家指导性方案产品的购销合同,参照国家和国家授权的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状况,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属于自由购销产品的购销合同,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第六条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第3页共26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一、产品的名称(注明牌号或商标)、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二、产品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三、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四、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五、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六、接(提)货单位或接(提)货人;七、交(提)货期限;八、验收的方法;九、产品的价格;十、结算方式、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号、结算单位;十一、违约责任;十二、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它事项。第七条产品的技术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第4页共26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准而有专业(部)标准的,按专业(部)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专业(部)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在合同中必需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别要求的,按供需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为了保证货物运输的平安,产品包装按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的,可按承运、托运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写明的标准进行包装。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需符合经济合同法其次十七条的规定。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在新的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合同仍旧有效。但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准时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应实行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第5页共26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三、变更或解除合同,涉及国家指令性方案指标的,应报经下达该方案的双方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国家指导性方案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属于自由购销合同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日期,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的日期为准;需要报经批准的,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解除合同的日期为准。四、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合并、分立后的当事人担当或分别担当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停单位应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关、停文件清理合同;遗留的有关事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处理。五、签订合同有笔误需要修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