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三重一大”事项领导集体决策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法律规范和监督院党委的决策行为,增强领导集体的团结和廉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领导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党委及行政领导集体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三重一大事项为:(一)事关医院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二)贯彻落实上级的重要指示,需讨论议定贯彻方法的问题;(三)本院领导成员及部门的分工与调整等事项;(四)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招录、推举、任免、调整、奖惩、返聘等事项,干部的培育、选拔、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五)重大经济开支、大额现金支付,各类工程、采购、物资处理等资金运用项目;(六)涉及职工权益和重大投资项目(如住房、分配、福利、奖惩、基层设施建设等)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七)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第五条凡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进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班子成员必须到会
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进行
第六条院党委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按下述程序执行
(一)前期调研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要仔细调查讨论,广泛听取意见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推举、技术咨询、决策评估;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和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扩大人民群众参加度;根据有关规定需听取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等意见和建议进行民主协商的,应事先履行民主程序
选拔任用重要干部,要事先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意见,以保证纪检监察机关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二)酝酿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