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流通人民币经营、装帧行为,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和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人民币经营、装帧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通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的货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流通人民币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买卖流通人民币的行为
装帧流通人民币是指将流通人民币进行外部包装或实行其他方式进行装饰的行为
第五条 经营流通人民币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是经营流通人民币申请的受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是经营流通人民币的审批机关
第六条 装帧流通人民币实行一事一批的审批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是装帧流通人民币申请的受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是装帧流通人民币的审批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总量控制、限量装帧的原则,根据流通人民币发行量和流通形势,确定单一行政许可的流通人民币装帧数量限额
第七条 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决策层的决议;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第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可以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宣传国家政策; (二)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三)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
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 1 万枚(套)以上的法人,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