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高院案例看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的问题2025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首次规定了 实际施工人 ,但却并未对其概念内涵进行界定.2025 年 2 月 1 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解释(二)》)“亦未界定。各地在司法实践中对 实际施工人 "“的认定不一,处理涉及 实际”施工人 纠纷时适用法律也不统一.因此,本文拟从最高院案例并结合笔者十余年的审判实践等,就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的几个法律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粗浅看法,以求抛砖引玉.一实际施工人的概念 “”“”“实际施工人 是相对于 施工人 的概念和法律主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施工人 "是与发包人相对的主体,指总承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等施工主体,是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一方主体。而“”实际施工人 则是《解释》首次创设.该《解释》第 1 条、第 4 条、第 25 条、第 26 条分别对实际施工人签订合同的行为效力、工程质量的责任承担和权利保护等进行了规定。其中第 1 条、第 4“”条规定中表述的 实际施工人 特指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施工合同的一方。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8 月 24“”日《关于合同纠纷中 实际施工人 的司法认定条件的建议的答复》称,“”实际施工人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工头等法人、非法人团体、公民个人等,是《解释》确定的概念,目的是为了区分有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施工人、建筑施工企业等法定概念。二实际施工人的认定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实际施工人”未进行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认定“实际施工人"并不统一。根据仅有的规定及最高院案例等,笔者认为,实际施工人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1、实际施工人内部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实际施工人既可能是企业,也可能是自然人,但该自然人实际上往往代表一个班组,其内部还与其他个人形成劳务关系,而不能是纯粹主张工资的农民工.对于建设领域内的农民工工资问题, 2025 年 9 月 10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劳社部发[2025]22 号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专门进行了规定 ,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