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申请表企业信息企业名称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手机号码联络员信息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络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盖章)备注提示:请慎重选择联络员1、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联络人代表企业报告公示信息,企业要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假如报告信息有误,允许更正,但错误信息将永久保存在“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中;如有在公示信息中隐瞒、弄虚作假的企业,将被列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 企业信息公示联络员是代表企业报送企业年报及企业公示信息的人员,联络员信息发生变化,企业应在 5 日内到工商登记机关重新备案确认.3、 本表所称企业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4、 备案单位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5、 新设企业由全体股东(投资人)签字(盖章)或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