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第三条 本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000000000000座落位置: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物业类型:商住楼建筑面积:00000000 平方米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二、户外墙面、屋面、公共平台、电梯间等;三、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监控设施、避雷设施、对讲系统、电子锁等;四、由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共用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庭院、绿地、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公用供电设备、电子门禁、水泵及其控制系统、公用给排水管网、消防设施设备等。第七条 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一、 地下负一层停车场;二、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其他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第八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一、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二、以批判、规劝、公示、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三、物 业 服 务 企 业 根 据 《 物 业 承 接 查 验 办 法 》 ( 建 房〔2025〕165 号)要求代表全体业主制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并依照方案对公共部位进行查验.第九条 业主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