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运行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抓好供热生产工作,在保证稳定、安全运行的条件下,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全面进展,努力实现供热运行管理科学化、法律规范化、系统化,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供热运行管理第二条供热运行期各单位供热生产、供应、运输、技术、安保、服务监察部门组成一个完整的协调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的生产指挥管理,职能部门为集团公司指挥中心.第三条 指挥中心是供热运行指挥协调机构,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分别由集团主管副总经理和服务监察部部长担任,各分指挥中心指挥长由供热分(子)公司生产副经理担任。第四条各供热单位要根据在供热期间,供热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热单位应当以保证居民居室内早六时至二十一时的温度达到 18℃以上,其它时间力争达到 18℃,但最低不得低于16℃,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按供用热双方的合同约定的原则自行选择间歇或连续供热方式,并合理确定供热站(或换热站)的供热参数,但供热单位必须在采暖期开始前将自行制定的供热曲线表上报集团公司指挥中心备案。集团公司有权在天气变化异常时下达生产指挥命令,命令供热单位合理调整供热参数.第五条 集团公司指挥中心不定时抽查用户室温情况和各供热分(子)公司自行制定的曲线表供热参数执行情况,如有违反,一经查出,将给予该单位通报批判和经济处罚。第六条 加强对供热参数的监控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室温达标的前提下科学的对供热系统进行“质、量"调节,合理布局测温点,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实行人工和远程监控等方式对用户室温、供回水温度、压力等供热参数进行采集.第七条 各供热站在采暖期应合理调节供热管网水力工况,使之达到平衡状态,控制低温系统区域及低温楼,解决因水力失调导致的冷热不均现象,提高供热效果。第八条 各供热站采暖期水压必须保证系统需要,做好外网失水抢修记录,对失水率超 1%或失水超过 6 小时没有处理的单位将给予处罚。第九条 在锅炉运行上要严格根据规程操作,在燃烧调整上要合理配风,煤层厚度、炉排速度应调整到位,在水质、炉渣含碳量、失水率等主要技术指标的管理上,要定期检验、检查,对不达标的技术指标需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及时整改。对水质、炉渣含碳量连续 3 次或累积 4 次未达到标准的供热分(子)公司、供热站将给予处罚.第十条 各供热单位要定期对所辖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尤其要定期进行锅炉清灰、清垢和排污工作,烟风道及炉墙不得有烟气泄漏现象,各种电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