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员服装、标志及装备使用管理制度一、 保安员服装、标志1、保安员服装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举式样,由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在推举范围内选用
保安服务标志式样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确定
保安从业单位不得私自更改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
2、保安员上岗应当随身携带保安员证、穿着保安服务、佩戴保安服务标志
提供随身护卫、安全检查、安全技术防范和安全风险评估服务的保安员上岗服务可以穿着便服,但应随身携带保安员证、佩戴保安服务标志
3、保安员除值勤时穿着保安服务外,其它时间不得穿着保安员服装
4、保安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的,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收回保安员服装
保安员服装丢失、破损,保安从业单位应及时补齐、换发和更新
保安从业单位应妥善处理收回的保安员服装
5、保安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穿着保安员服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同制式的保安员服装不得混穿
(2)根据规定佩戴帽徽、肩章、领花、袖章等标志,不同制式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保安员身份或者值勤无关的标志、物品
(3)值勤时需佩戴专用武装带的,应按法律规范佩戴
二、 保安员装备1、 保安安装备是指保安从业单位根据公安部规定的标准,为保安员配备执勤时所需的交通、通信、防卫、防护等装备器材
2、 保安从业单位应对保安员的装备执行集中保管,并有专人负责定期保养维护,建立领用登记制度
非执勤时间不得使用保安装备
3、 保安员在执勤期间应注意自我防护,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使用橡胶保安棍等防护装备
(1)、协助捕捉现形嫌疑人遭到抗拒的
(2)、协助处理打、砸、抢、聚众骚乱或结伙打架斗殴的 (3)、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遇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情况紧急的
(4)、遇到违法犯罪嫌疑袭击,需保护自身安全的
使用防护装备实施正当防卫,不得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
4、保安员执勤时不得将橡胶保安棍随意转借他人,不得随意玩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