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恒资产 1 号信托管理计划》补充协议甲方(劣后方): 身份证号: 地址:乙方(夹层方): 身份证号:地址: 词语释义:收益率:投资收益/期初余额*100%工作日: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券市场交易日到账期: 本协议签定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不含协议签定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平等自愿签署本协议,即认为双方都已理解并认同以下条款,并郑重声明愿共同信守。第一条、资产委托约定1.1 经甲、乙双方经协商约定,乙方拿出 2500 万夹层资金来认购《大恒资产 1号信托管理计划》进取级份额, 甲方认购 2500 万进取级份额。该计划优先:夹层:劣后比例为 2:1:1。1。2 根据约定,甲方需保证乙方的本金安全及年化 11%的收益率,该计划结束后,乙方应拿到本金及年化利率 11%的投资回报,共计人民币 2775 万元。若乙方实际拿到资金大于 2775 万元,高出 2775 万元部分需要归还甲方;若乙方实际拿到资金小于 2775 万元,甲方需要补足差额部分给乙方。1。3 由于甲乙双方在计划中认购的进取级份额均属劣后份额,为保证乙方资金的本金安全,甲方需让乙方代持 800 万份额。实际认购情况为甲方认购 1700 万进取级份额,乙方认购 2500 +800 万进取级份额。1。4 计划存续期满,甲乙双方应在《大恒资产 1 号信托管理计划》进取级份额财产划转到账的 5 个工作日进行清算。计算公式为:甲方到账资金为 A,乙方到账资金为 B;甲方实际取得资金=A+B—2775 万元乙方实际取得资金=2775 万元1.5 甲方提供结算账户开户银行收款账号开 户 名甲方签字确认:1。6 乙方提供结算账户开户银行收款账号开 户 名乙方签字确认:第二条、风险控制规定2.1 投资限制:1)本计划持有的单只非创业板股票按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计划财产总值的30%。2)本计划持有的单只创业板股票按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计划财产总值的15%,持有所有创业板股票按市值计算,不得超过计划财产总值的 50%.3)本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同时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 10%。4)本计划持有的单只债券,按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本资产管理计划总值的 20%,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规模的 10%;本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所有债券不得超过计划财产总值的 20%。5)本计划不得用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其他非公开发行债券。6)本计划持有的单只基金(货币基金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