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仓库管理制度一、 总则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制定本管理制度
2、 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3、 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 a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b
转口货物; c
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 d
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e
外商暂存货物; f
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g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保税仓库应当根据海关批准的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仓储业务
4、 保税仓库不得存放国家禁止进境货物,不得存放未经批准的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健康、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境货物以及其他不得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
5、 保税仓库应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积极维护海关对保税仓库实施计算机联网管理
6、 保税仓库应参照海关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与之相对应的货物进、出、存台帐管理系统
7、 保税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容积)、所存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等事项的,应当经直属海关批准
8、 保税仓库经营企业负责人和保税仓库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海关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海关监管规定,接受海关培训
9、 保税仓库应遵守直属海关的规定进行月度核销和年度审核
10、 保税仓库设置单证信息管理、货物收发、货物复核、收费结算等岗位,并制订相关的岗位职责或岗位说明书
11、 保税仓库储存货物,要与货主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收费标准及违约责任条款
12、 保税仓储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13 当法院或者有关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