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公报案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沈阳银胜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银行不良金融债权,具有较强的政策性
银行不良金融债权的转让,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与等价交换的市场规律有较为明显的区别
不良债权交易的实物资产,不是一般资产买卖关系,而主要是一种风险与收益的转移
二、银行不良金融债权以资产包形式整体出售转让的,资产包内各不良金融债权的可回收比例各不相同,而资产包一旦形成,即具有不可分割性
因此,资产包整体买进后,如需解除合同,也必须整体解除,将资产包整体返还
银行不良金融债权的受让人在将资产包中相对优质的债权变卖获益后,又通过诉讼请求部分解除合同,将资产包中其他债权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不良金融资产转让协议之目的是公平合规的完成债权及实物资产的顺利转让,在未对受让人是否能够清收债权及清收债权的比例作出承诺和规范的情况下,受让人以合同预期盈利目的不能实现为由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民提字第125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
负责人:祝晓军,该办事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桂艳,该办事处职员
委托代理人:贾圣囡,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银盛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丽敏,辽宁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黎黎,辽宁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因与被申请人沈阳银盛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辽民二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09年8月14日作出(2009)民申字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