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学院晨读、晚自习管理规定为了培育学生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进一步加强我院的学风建设。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参加对象1.晨读:周一至周五上午一二节有课程安排的一年级和二年级第一学期的学生。2.晚自习:周日至周四晚上没有课程安排或课程安排少于三节课的一年级和二年级第一学期的学生。3.因运动会、春假、五一、国庆、开学等调课时,晨读、晚自习安排以学校通知为准。二、晨读、晚自习时间及地点1.晨读地点:上午一二节课程教室。2.晚自习地点:辅导员在学期初向教务处提出申请,以班级为单位在固定教室自习;晚上有二节选修课的同学,二节课后在选修课教室进行晚自习。3.晨读时间:7:30-8:05,7:30—7:40 进教室者视为迟到,7:40 之后进入教室者视为旷课,7:30—8:05 离开教室者视为早退,迟到、早退二次计 1 课时,旷课每次计 1 课时。4.晚自习时间:18:30—21:00;晚上有课但少于三节的学生,晚自习时间自该课程下课至 21:00。在规定晚自习时间内,晚自习旷假以学校中层干部检查寝室未熄灯情况为准,旷课每次计 2 课时.三、监督检查1.晨读、晚自习学生必须按时到指定地点进行晨读、晚自习,不得迟到、早退、旷假。2.学生会在晨读规定时间到教室检查,缺席人数当场交班长,由班长确定旷假学生名单,学生会于当天将各班实际参加晨读人数汇总后报学办及相应辅导员。3.有晨读安排的班级,班长安排值日生按要求考勤并在当天向辅导员汇报,若在学校中层干部检查时,恰有同学临时上卫生间、去水房打水等原因临时离开教室,必须仔细细致地向检查老师解释清楚。4.有晚自习安排的班级,班长安排值日生在晚上 18:30 分学校老师检查前全面检查本班男女同学寝室,提醒和督促同学按时熄灯(包括寝室内的日光灯和台灯、阳台灯、盥洗室和卫生间大灯等所有灯具)5.晨读、晚自习时间,不准带食品进教室、睡觉、接打手机、交头接耳等与学习无关的行为。6.学校中层领导、辅导员不定期对晨读、晚自习检查。四、违纪处分1.一学期内,晨读、晚自习旷课累计达 3 次者,给予全院通报批判处分。2.一学期内,晨读、晚自习旷课累计达 10—19 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3.一学期内,晨读、晚自习旷课累计达 20—29 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一学期内,晨读、晚自习旷课累计达 30——39 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5.一学期内,晨读、晚自习旷课累计达 40 课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6.一学期内,晨读、晚自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