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控制具体法律规范第 16 号—-人力资源政策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公司加强对人力资源的管理,优化公司内部控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法律规范—-基本法律规范》,制定本法律规范。 第二条 本法律规范所称的人力资源政策包括岗位职责和人力资源计划、招聘、培训、离职、考核、薪酬等一系列有关人事的活动和程序。 第三条 公司在建立并实施人力资源政策控制过程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实行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岗位职责和任职要求应当明确,人力资源需求计划应当合理; (二)招聘及离职程序应当法律规范,培训工作应当以提高员工道德素养和专业胜任能力为目标; (三)人力资源考核制度应当科学合理,应能引导员工实现公司经营目标; (四)薪酬制度应当能保持和吸引优秀人才,薪酬发放标准和程序应当法律规范。第二章 岗位职责与人力资源需求计划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岗位说明制度,明确所有岗位的主要职责、资历、经验要求等,并定期组织内部各单位、各部门对工作岗位进行分析,确保各岗位配备胜任的人员,避开因人设岗。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其分工情况,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六条 对于在产品技术、市场、经济、管理等方面涉及或掌握公司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的工作岗位,如有必要,公司可以与该岗位工作人员签订有关岗位保密协议,明确其特别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良好的人力资源政策反映渠道,确保有关人力资源政策的建议得以传递和落实,保证人力资源运用效率的提高和人员任用的公平合理。 第八条 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管理实践经验,对某些控制薄弱、易发生舞弊行为的岗位实行轮岗制度或强制休假制度。 第九条 公司内部各单位、各部门应当根据岗位设置现状,结合工作开展之需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交人力资源需求计划,注明所需人员的职位、数量、专业胜任能力、时间要求以及其他的备注事项。 第十条 公司制定人力资源需求计划,应当注意与公司战略目标、进展方向、生产经营要求、组织机构的变更等相适应,并考虑进行一定的人才储备.第三章 招聘、培训与离职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人力资源需求计划,实行外部招聘、内部选拔、委托第三方招聘等方式,对关键岗位和紧缺人才进行选拔。招聘工作一般可以根据资格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