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分析 公司法案例分析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 1966 年 4 月,某市经济协作发公司与长征汽车集团公司(私营)等 3 家公司订立了以募集方式设立某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公司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募集设立。同年 5 月 6 日,省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组建该公司.3 家发起人公司按协议制定章程,认购部分股份,起草招股说明书,签订股票承销协议、代收股款协议,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向社会公开募股.由于该汽车配件公司进展前景光明,所以股份募集顺利,发行股份股款缴足后经约定的验资机构验资证明后,发起人认为已完成任务,迟迟不召开创立大会,经股民强列要求才在 2 个月后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为图省事,只通积了代表股份总数的 1/3 以上的认股人出席,会议决定了一些法定事项。 [问题] 1.汽车配件公司的募集设立存在什么问题? 2.本案中召开创立大会的程序存在什么样的问题? [分析] 1。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5 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仩灶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 5 人,但应实行募集设立方式。本案中,不属于国企改建的形式 ,发起人只有 3 家公司,不符合法定条件。2。关于创立大会,我国《公司法》有下述有关规定:发起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30 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 1/2 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进行,本案中,汽车配件公司的发起人在股款缴足并验资后不及时召开创立大会,拖延两个月,损害了股东与公司的利益。同时,创立大会的股东人数低于法定比例,创立大会的组成不合法。 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发行与新股发行 [案情] 宏达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 IT 业的著名企业,发起设立注册资本 4000 万元。公司开业 1 年来经营业绩节节攀升,为抓住机遇,扩大公司规模,实现公司的大发燕尾服,公司董事会决定,向国务院授权部门及证券管理部门申请公司上市发行新股,拟发行新股总额为人民币 6000 万元,每股面额 2 元。为吸引投资,其中 2000 万元股份为优先股,优先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优先股股东可以用 8.5 折购买股票。(2)预先确定优先股股利 11%,且不论盈亏保证支付。()优先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享有表决权.其余 4000 万股份为普通股,溢价发行,并将股票发行溢价收入列入公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