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LLL84MMM12JJJ27南检刑审字(2001)1 号案件来源:南海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性质:贪污犯罪嫌疑人:王涛收案时间:2001 年 月 日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南海市检察院检察院李敏、严东、陈兵、吕晨强制措施:逮捕。南海市检察院反贪局以南检反贪移诉【2001】1 号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王涛挪用公款一案,在收到案件材料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已告知犯罪嫌疑人王涛有权委托辩护人,承办人依法讯问了王涛,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并批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经上述工作,本案已审查终结,现报告如下: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王涛,男,1965 年 7 月 23 日出生,汉族,南海市乌龙口镇王寨村人,大学本科文化,系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住南海市通达街 77 号楼 5 单元 601 室。2001 年 7 月 24 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南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南海市看守所。二、案件侦破简要过程2001 年 7 月 23 日南海市检察院根据举报和王涛的供述,同日立案侦查。三、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及意见1999 年 1 月 5 日和 5 月 20 日,犯罪嫌疑人王涛利用其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和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设计讨论试验所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先后从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拿出 700 万元和 500 万元共计 1200 万元,分别给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设计讨论试验所和其本人使用。犯罪嫌疑人王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决定将公款归本人使用和其他单位进行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王涛构成挪用公款罪。四、工作情况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并提审了犯罪嫌疑人.五、依法审查后人定的事实经工作,现查明: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宝光公司)系由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和南海市耀华水泥厂(以下简称耀华水泥厂)于 1992 年 8 月共同投资成立的国家、集体联营的企业。犯罪嫌疑人王涛受冶金公司的委派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1993 年 9 月,由王涛提议并经南海市建材局决定,宝光公司出资 100 万元成立了属于集体企业所有制的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设计讨论试验所(以下简称试验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