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业务规则为提高公司工作效率,法律规范公司业务操作,加强公司从业人员的行为自律,维护公司以及当户合法权益,防微杜渐,降低经营风险,促进公司业务健康、持续进展,特制定本业务规则
一、经营范围(一)本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1、动产质押典当业务,如金银饰品、珠宝、家电、古玩字画等物品质押业务,以及交通工具、生产设备、生产原料、生产成品等物资的质押业务
2、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如企业股权、林权等;有价证券、票据、仓单、提单等
3、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4、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的典当
5、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6、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二)本公司不得经营下列业务:1、《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典当的财物一律不予典当;2、非绝当物品的销售;3、动产抵押业务;4、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5、发放信用贷款
二、资产管理(一)本公司资产根据下列比例进行管理:1、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 25%;2、对公司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3、公司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 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4、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 50%
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
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 10%
(二)负债管理1、公司不得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并且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2、与其他典当行拆借资金;3、公司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三)公司不对外投资三、经营规则(一)典当期限1、典当期限最短为 5 天,最长为 6 个月,不足 5 天按 5 天计算
2、典当期限届满后 5 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 6个月,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