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经济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的内部监督与风险控制,法律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促进经济效益的健康稳步提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总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结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施工项目、经济责任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第四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机构,强化企业自我约束能力,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五条为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内部审计机构需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内部服务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会计、计算机和经营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具备相应的实务操作能力,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思想,持证上岗;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主要职责内部审计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第七条 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八条 组织或参加公司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并对公司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第九条 对公司内部所属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并根据年度经济责任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年度兑现审计
第十条 对公司内部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经营绩效、资产质量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对公司及公司内部所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