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能力考评工作法律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能力考评工作,保证工作质量,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制定本法律规范
第二条 本法律规范所称能力考评,是指实行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能力验证相结合的方式,对检验机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所实施的技术评价活动
能力考评分为首次考评、扩项考评和复查考评
首次考评是指对首次申请合格证书的检验机构进行的考评;扩项考评是指对已获得合格证书的检验机构扩大检验项目范围进行的考评;复查考评是指对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的检验机构重新评价决定是否延续资格进行的考评
第三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组织的检验机构能力考评活动,适用于本法律规范
第四条 检验机构能力考评工作,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客观独立、科学法律规范、保证质量的原则,能够达到促进检验机构管理水平提高和检验能力提升的目的
第二章 能力考评准备第五条 考核机关受理检验机构考核申请后,将检验项目范围说明和检验机构联系方式等相关材料转交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中心),并通知国家中心准备能力验证试验样品
第六条 考核机关依据公正、合理原则和评审能力的需要,从考评员信息数据库中指派考评员,组建考评小组
考评小组一般由 3 名考评员组成,对于检验机构规模较大或者涉及检验项目较多的,考评小组可以由 5 名考评员组成
考核机关应当指定 1 名组织和表达能力较强、能够驾驭评审工作质量的考评员担任考评组长
第七条 考核机关应当向考评小组明确评审任务和要求,提供有效的工作法律规范、作业指导书、表格等工作文件,以及检验机构申报的质量手册和相关材料
第八条 考评小组应当通过申请材料了解检验机构的工作范围、检验资源、管理体系运作等内容,并与考核机关沟通了解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