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全县敬老院工作人员管理,努力建设一支精干、高效、务实、稳定的敬老院工作人员队伍,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敬老院工作人员是指所在镇人民政府(县中心敬老院)按有关规定招聘,由县财政核拨专款的专门从事敬老院为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敬老院工作人员聘用 第三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招聘条件:(一)政治素养:能自觉遵守敬老院管理制度,廉洁奉公、勤劳务实、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为五保对象服务
(二)文化素养: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财务人员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业务素养:具有独立完成岗位工作能力,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四)年龄要求: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敬老院聘用工作人员年满 18 周岁以上,女 55 周岁、男 60 周岁以内
(五)身体条件:符合事业单位用人标准、身体健康,必须持有健康证
第四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聘用程序:县民政局根据敬老院人员比例确定招聘职数、在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制定招聘计划,各镇(县中心敬老院)按计划委托县劳务派遣公司具体负责敬老院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招聘结果报民政局备案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合同,具体招聘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委托县劳务派遣公司公布拟聘岗位、录用条件等事项;(二)委托县劳务派遣公司对应聘人员进行审查;(三)委托县劳务派遣公司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四)与县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选用合格人员
第五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一)拟聘用人员经敬老院所在镇人民政府(县中心敬老院)初审同意后,委托县劳务派遣公司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合同一年一签(自当年 1 月 1 日起至当年 12 月 31 日止)
(二)聘用合同签订后,报县民政局、人社局审核(一式四份),审核后返还镇政府(县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