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法律规范的四种基本类型 ①单边冲突法律规范: 是指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冲突法律规范.它既可以明确指出适用内国法,也可以直接规定只适用外国法.单边冲突法律规范只规定了一个明确的连结点,即它指向适用内国法时就不可能再指向适用外国法,或者指向适用外国法时就不可能再指向适用内国法。 ②双边冲突法律规范: 是指冲突法律规范的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是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这个系属并结合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与推定应适用某法律的冲突法律规范. ③重叠适用冲突法律规范: 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并且同时适用于某种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法律规范。 ④选择适用的冲突法律规范: 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法律规范。 A。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法律规范. B.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法律规范.它要求法院在处理合同争议时,首先应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只有在当事人无选择时,才能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正确认识冲突法律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与作用:应从以下两方面来看:一方面,冲突法律规范在解决各国民商法律的冲突方面具有特别的地位和作用,在民族国家存在的时代,即使统一实体法不断得到进展,仍然是不可能取代冲突法的.另一方面,冲突法律规范又具有难以克服的局限性.之所以认为统一实体法的直接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的重要性虽正日益增长,但仍不能取代冲突法律规范,主要是因为:⒈这种方法适用的领域比较有限,主要是在国际经贸领域采纳.⒉ 即使在已制定了一些统一实体法公约的领域,也并不是国际社会共同体的所有成员国均是缔约国或参加国,所以冲突法律规范仍将起作用。 广义的反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直接反致 甲→乙→甲 直接反致又称“一级反致"或“反致”,指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冲突法律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法律规范和指定此案件应适用法院地国的实体法,法院据此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 (二)转致 甲→乙→丙 转致又称“二级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依法院地国冲突的规定,应当适用某外国法,而依该外国冲突法律规范的规定,须适用第三国法,假如法院地国最终适用了该第三国的实体法,这种适用法律的过程就叫做转致。 (三)间接反致 甲→乙→丙→甲 间接反致又称“大反致",指对于某涉外民事案件,依法院地国冲突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