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主体合同签订时对于主体有严格的要求,不同的主体签订合同将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不同的影响
结合集团公司在生产经营及对外交往的特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现对集团公司经常出现的几类主体做一简要分析: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属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拥有自己的财产,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能力,具备独立签订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子公司集团公司目前现有的子公司类型全部是全资子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性质,包括二公司、四公司、五公司、新运公司、电务公司、桥梁公司、建安公司、物资公司、市政公司、建工公司、城建公司、正方公司、天域公司、天津公司、厦门公司等
该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执行董事,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可以独立签订合同并承担民事责任
三、分公司1、法律规定的分公司(领取营业执照)集团公司目前现有的分公司主要为各地区办事处或经营部演变而来,因专业化经营以及区域化经营需要设立,如三公司、广州分公司、上海分公司、重庆分公司等等
分公司是集团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集团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集团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内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域范围,采取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合理分工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
〃注意:分公司虽不具独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