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把培训当“福利”:休息日培训要支付加班工资的2025—03-28 盈科一站式服务中心案例回顾 刘某是某幼儿园的助理老师
刘某在职期间,幼儿园在休息日安排其进行岗位培训共计 25 天
2025 年 5 月 26 日,刘某申请仲裁,要求幼儿园支付休息日安排培训的加班费 23192
幼儿园不同意支付,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裁决幼儿园支付刘某休息日加班费 21581
幼儿园不服,起诉到法院
理由为: 加班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加班"是用人单位要求的, (2)“加班”的内容体现用人单位的意愿即用人单位为了生产经营需要, (3)“加班”是在标准工作之外的工作
但刘某参加“AMS”培训并非幼儿园的要求,幼儿园更未强制刘某必须参加,而是双方经过协商签订《培训协议》后,刘某自愿参加的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幼儿园主张刘某个人自愿参加的专业技术培训,而非幼儿园安排的,但其提交的《员工培训合同》中载明由幼儿园指派刘某参加此培训,且幼儿园未提交刘某个人申请参加此培训的证据,故法院采信刘某关于幼儿园利用周末时间安排其加班培训的主张
根据《培训签到表》,显示休息日加班共计 25 天,故幼儿园应当支付刘某加班费 21581
【二审判决】 幼儿园还是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所提供幼儿园认可的《职位说明书》以及《培训签到表》所载明的内容,能够认定刘某在工作期间的休息日参加培训的事实
幼儿园虽主张系刘某个人自愿参加的技术培训,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员工培训合同》中的内容能够认定该培训系幼儿园指派刘某参加,故对于幼儿园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驳回了幼儿园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再审裁定】 幼儿园仍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刘某所提供幼儿园认可的《职位说明书》以及《培训签到表》所载明的内容,能够认定刘某在工作期间的休息日参加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