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办公设备采购方案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交通工具、办公自动化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县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办公自动化设备(以下简称办公设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办公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一)办公设备同一产(商)品本次(年度)批量采购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胶印机、速印机、传真机及其零配件);(二)其他产(商)品本次(年度)批量采购金额在 5 万元以下(含 5 万元)的家电设备类(包括空调、电视机、录像设备、摄像机、照相机、 V C D、冰箱等)均属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第四条 协议供货除遵循《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简化采购环节;(二)预先确定(厂家、经销商、商品型号、优惠率或优惠价格)原则;(三)保证质量、节约资金、诚信服务;(四)保护采购人、制造厂、经销商三方利益;(五)确定一定时限原则。第五条 县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经销商由县级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确定:(一)办公设备协议供货经销商的确定,由县级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每一品牌一次确定若干系列,每一品牌在魏县确定 3 家(含 3 家)以下经销商;(二)协议供货期限。一般情况下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商每半年一定。第六条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经销商确定后,县采购办代表县级采购人与中标的办公设备协议供货经销商签订《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协议书》(格式略),经销商向县采购办出具统一格式的《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经销商承诺书》(见附件 1)。第七条 县采购办将中标的协议供货经销商以及协议供货的产(商)品、价格等有关情况通知县级采购人和有关部门。第八条 协议供货采购应遵循的程序。(一)落实资金.采购项目属于纳入部门采购预算的,采购人持县财政部门签字、盖章的《政府采购专项资金 XXXX 年度用款计划书》(格式略),证明资金已经落实;采购人使用单位自筹资金或使用财政已拨入采购人账户资金进行协议采购的,应由县财政集中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