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检疫对象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检疫合格标准 3
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2 根据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4 临床检查健康
5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6 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检疫程序 4
1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4
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 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1 检查方法 4
2 检查内容 出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蹄冠、蹄叉、蹄踵部出现水疱水疱破裂后表面出血形成暗红色烂斑感染造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鼻盘、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疱和糜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口蹄疫
出现高热、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顿、弓腰、腿软、行动缓慢间有呕吐便秘腹泻交替可视黏膜充血、出血或有不正常分泌物、发绀鼻、唇、耳、下颌、四肢、腹下、外阴等多处皮肤点状出血指压不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