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安全管理规定1 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直属、全资、控股火力发电企业劳务工安全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直属、全资、控股火力发电企业劳务工的安全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及参考文件 GB/T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15498-1995 企业标准体系 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构成和要求 GB/T800-2001 电力行业标准编制规则 DL/T600—2001 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电业安全工作规定》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电业事故调查规程》 3 职责 3.1 用工部门是劳务工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所用劳务工的安全管理。 3。2 安监部门负责全厂劳务工的安全管理监察工作。 3.3 人力资源部门协助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劳务工应具备的条件 4。1。1 招用劳务工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用工单位要建立安全管理档案。 4.1.2 必须有健康证明,交用工单位检验,身体健康的人员方可招用。 4。1。3 新使用的劳务工需经安监部门或培训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并告之生产现场的安全状况和重大危险因素,并做好相应记录.培训结束后进行《安规》考试,成绩合格方可进入生产车间,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 4.1。4 入厂前用工单位联系保卫部门办理出入证并会同保卫部门对劳务工进行厂规、厂纪教育,违犯厂规、厂纪者按厂有关规定处理. 4。1.5 劳务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2 劳务工的安全管理 4。2。1 进入生产现场时,着装应符合“安规”要求,用工单位领导及安全员负责监督执行,安监部门进行抽查监督。 4.2。2 劳务工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 4.2.3 分配到班组的劳务工,由所在班班长负安全责任,负责安排工作负责人和安全监护人,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在作业前向劳务工交代清楚工作任务、工作范围、工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由于劳务工造成的人身和设备事故,所在班班长、工作负责人、安全监护人应负相应责任。 4.2.4 劳务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劳务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还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劳务工交代清楚并要求劳务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劳务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4。2.5 劳务工现场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