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1
为加强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经营、生产的进展,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劳动合同管理在总经理领导下,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综合管理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劳动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当地就业机关、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在缔约过程中,员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酬劳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公司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公司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约定保密责任
对负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业务
劳动合同应由公司总经理与员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自合同签订日起生效
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自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劳动人事主管部门备案
公司和员工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废止
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如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于法定或者约定的原因,公司和员工可在一定时间内相互不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若合同中止期间,合同期满的,合同终止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和员工双方都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没有必要时,无论谁先提出解除,只要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可解除,但员工一方主动提出,则不予经济补偿
公司可因员工的非过失原因(停工医疗期满、无法胜任工作)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因员工过失(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