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煤矿关于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的规定矿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管理,打造优美和谐及秩序井然的矿区 ,根据《劳动合同法》、《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东阳光《工作大纲》的要求,结合煤矿管理实际特点,经矿委会讨论,特制定《兴隆煤矿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各级部门和人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一、上班期间劳动纪律管理办法煤矿工作,必须以“限时完成工作任务为主、兼顾八小时上班时间”综合考虑,仔细履行职责,服从指挥,分工合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矿井全面作业安全和提高矿井总体管理水平
所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工程技术人员)不得随意离开矿区,任何人员必须保证在接到通知后以最快的速度、最短的路线、最短的时间赶赴指定的地点,接受任务并积极顺利完成
1、凡工作期间因公需离矿者,必须有分管矿领导或矿长签条,且本人在登记簿上签字,说明去向、事由、出矿时间,回矿销假
2、各类车辆出矿,必须检查驾驶室、后备箱、轮胎等情况,符合车辆完好条件者,方可出矿
(公司领导、上级领导来矿检查的车辆除外)
3、严格根据矿规定时间上、下班
上午 8:00- 12:00,下午 14:00—18:00
上班期间严禁脱岗,严禁到宿舍或其他地点闲逛、休息
如有员工因公离矿,本科室要有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假条证明其去向
否则,凡违反上述规定,对责任人罚款 50 元/次
5、鉴于本矿目前正处于建设时期,各种设施(包括生活设施)还未完成,因此要求各重要岗位(如调度、监测监控、炸材库、保卫等)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按《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确保 24 小时内有人值班,所以近期内原则上按时就餐,不得在值班室周围 5 米以外的地点闲聊闲逛,其余时间不得出现脱岗、漏岗现象
由办公室、保卫科、安全科、技术科、矿级领导等组成联合执法小组,实行不定期现场抽查形式进行严格督查(特别是夜间值班情况),亦可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