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投项目所需关注事项和相关法律法规一、核查重点:(1)募集资金是否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注: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见《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2)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见《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案例一:一申请人所处的行业受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危机影响,需求不旺,2025 年第四季度以来市场持续低迷,价格大幅滑落,主要产品销量下滑,开工普遍不足
申请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仍为扩大同种产品产能,申请人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开拓能力消化新增产能,投资项目是否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案例二:一申请人未通过的主要原因是申请人 2025 年某产品产能为 60MW,销量为 42
59MW,募投项目达产后,将新增 100MW 产能,产能扩张幅度明显,存在较大市场风险,不符合《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见《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4)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仔细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见《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案例:某申请人计划募集资金约 2
5 亿元,其中拟投资 9000 万元于甲项目,该项目运行期为 7 年,第 8 年至第 13 年为达产期
2025 年至 2025 年申请人从市场上收购的产品采购量分别为 186 吨、238 吨、155 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