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怎样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第一节 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往来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本报告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发生下列业务时填报: 1、发生关联业务交易:指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融通资金,提供劳务等; 2、有境外投资业务: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以购买股票、类似股份的权益性凭证等有价证券方式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需持有被投资企业股份); 3、向境外支付款项:指企业向境外支付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租金、不动产转让、股权转让等项目的款项,不包括产品(商品)购销支付的款项
第二节 怎样填报《关联关系表》 一、本表基本框架 (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本表填报与纳税人有业务往来的关联方信息
二、填报注意事项 (一)本表反映与纳税人有业务往来的关联方情况,申报所属年度未发生业务往来的关联方信息可不填报
(二)填报本表时应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联关系认定标准判断并确定其关联方
(三)本表关联方包括附表十二(8)“对外投资情况表”中符合关联方认定标准的相关企业信息
三、填报具体口径及数据来源 (一)“关联方名称”填报关联方的名称(境外关联方名称如为英文,填其英文名称,如为其他外文且其有英文名称,应填英文)
(二)“纳税人识别号”填报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用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号码
(三)“国家(地区)”一栏填报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国家(地区)” 录入采用下拉菜单式选择(有模糊筛选功能,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