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超过一年,购房者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作者: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案例】2016年李某购买了新泽小区的商品住宅,合同约定2017年2月1日前交房
2017年1月20日开发商向李某送达了入住通知,通知其在1月30日前验房入住
然而,在2017年1月30日验收验房中,李某发现房屋多处漏水,不符合交付条件为此要求开发商修复合格后再行收房
此后经多次修缮也未能修好,此时早已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2020年房价下跌,李某认为既然房屋一直修不好,还不如不要了,为此向开发商提出解除合同退房
为此双方发生争执,李某向我所律师进行咨询:自己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案例分析】答案:李某不能要求解除合同退房
理由在于:首先,逾期交房的事实已经实际发生,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延期交付房屋的,房屋的买受人是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此时,买受人在行使解除权和要求实际履行间作出选择
其次,该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必须在一定的期间内,这个期限当事人之间可以进行约定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这个期间根据对方当事人是否催告而不同
对方催告的,房屋买受人应在催告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解除权;没有催告的,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解除权
在该期限内,购房者可以随时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再次,该期间在法律上属于除斥期间,即为不变期间,不存在期间的终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
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方当事人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的一年内进行催告,则解除权的仍应自对方催告之日起计算三个月,在这三个月内解除权人未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
本案中,在李某验房时即知晓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无法按期交付,此时基于逾期交房的合同解除权的法定事由已经出现,但李某通过自己要求修复的方式,长期未与行使解除权,故该解除权在一年后消灭
但是逾期交房解除权消灭,并不意味着违约责任请求权消灭
虽然购房者无法以逾期交房解除合同,但仍可要求对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