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诈法律责任与后果合同欺诈有三方面的法律责任:侵权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责任
合同欺诈的法律责任是相对独立、相互联系的责任体系,侵权民事责任与行政法律责任经常发生规范竞合,在一定的情况下,也会发生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三者竞合
1、合同欺诈行为的侵权民事责任合同欺诈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合同欺诈行为人通过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即使已履行,只能说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合同成立
但是,因为合同缺乏生效的条件,所以不发生法律效力
一种观点认为:这种合同行为是合同效力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效力过错责任,即合同成立后因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应承担返还原物、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这种合同行为是一种缔约过失行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合同无效所致的损失主要是合同订立或履行中所遭受的损失,非侵害他人权利造成的损失,所以不应适用侵权行为的责任,只能根据缔约过失来确立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这种合同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即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欺诈行为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
关于效力过错行为的观点,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局限于合同成立、生效、履行的形式,缺乏对本质的考察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后合同责任、附随义务的共同点,是违背承诺,背信弃义
如要约后擅自更改要约的内容,履行中违背合同约定的内容,后合同责任及附随义务也是违背承诺或约定,或法律补缺性规定,它们不具有违法性
关于缔约过失行为观点,笔者认为,缔约过失作为我国《合同法》新纳入的规范,强调的是要约、承诺的法律拘束力
在订立合同时,发出的要约、做出的承诺都是诺言,不得随意变更,当事人擅自违背自己发出的要约和做出的承诺,致使信赖相对人因此无法达成合意、成立合同而受到的损害,当事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它的本质是自食其言,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同样不具有违法性
实际上,以欺诈行为订立、履行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