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与受托行为一、委托、代理及二者之间的关系1
罗马法中委托与代理概念委托,又称委任,在动词意义上,即授权的意思但作为名词是指授权契约,是一方委托或授权另一方为了他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的契约
作出授权的人称为本人或委托人;而为一定行为的人称为受托人或代理人
在古典罗马法阶段(查士丁尼之前),受托人和代理人存在着细微的差别
根据彭梵得在《罗马法教科书》中的论述,从受托事务上,代理人限于法律事务,是“稳定的法律代理人,是某一事务长期的受托人”;受托人是不限于法律事务且具有全面性和无偿性
受托人是“被委以某一服务、法律任务或非法律任务(但是独立的和确定的事务)的人”
从基础关系上,代理人产生于他的“事实地位,而不是产生于委托”,“委托同代理人并没有什么关系”
(注:《罗马法教科书》第381页
)这种代理人产生于古罗马特有的家庭制度
罗马家庭是家父统治一切的庞大的社会组织,任何法律事务都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且只有家父才有完全的人格
显然,家父不可能包揽一切,因此,在一定范围内家属、奴隶代为法律行为就成为必然的法律现象
这样,在这种特有的家庭组织中也就产生了最早的代理制度
严格地说,它不是我们今天的代理,即发生于两个独立的主体之间的代理关系
前面所讲的代理人或受托人只相当于企业经理人地位,或者说只是法定代理人
到查士丁尼时期,“代理同委任相混淆”,那种特殊的“稳定管事人”的代理人形象消失了
受托人与代理人的差别也消失了,它们可能统一于受托人,而不是代理人
由此奠定罗马法委任的四个特征:委托是包括一切有利于委托人的事务;委托可以是一般性的,也可以是特别的(对一些事务须特别授权);委托是无偿性的;受托人以个人名义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
(注:罗马法并没有确立以委托人(本人)名义行为并由委托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制度[在个别情形,如法定代理可能突破此限]
最多称这种受托行为为一种间接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