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2001年12月13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18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2002年1月30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成人发[2002]4号《公告》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市和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具有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职责的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追究违法执法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执法制度第五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依法确认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人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具体落实到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制定和完善保障其实施的具体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行政执法工作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