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代位权制度功能演变一、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原型及其演变(一)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原型债权人代位权,系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之权利
近代民法中它最早出现在法国民法中(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而后法国法系都确立了这一制度(意大利民法第1234条、西班牙民法第1111条、荷兰民法第1376条),而继承罗马法的另一法系德国法系的国家德国、瑞士并未制定此制度,先后学习法国、德国的日本仍从法国移植了此制度,在其影响下韩国及台湾地区民法都仿效制定了这一制度(韩国民法第404、405条,台湾民法第242、243条),我国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基本确立了这一制度
然而,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从产生之日起就在不断改变,对于它的目的、功能及实务操作甚至存在的必要性有诸多争论,实有必要对这些问题作检讨分析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首先在法国民法中确立,但其源自何处却无定论
据日本学者考证,此制度主要源于罗马法与日耳曼法
前者表现在破产中,破产者的财产被概括性拍卖,财产受让人也概括性承受其权利,法国习惯法上对此有反映
而古日耳曼法规定无担保债权人有对债务人总财产的担保权,因此当其利害有受损之危险时可行使债务人契约上的权利
法民法继受于此创设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于其民法第1166条规定,如有必要,债权人得行使其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及诉权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减少
因债务人资产作为一般责任财产时,是作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的,其增减状况会影响到债权人之债权能否实现,故法律赋予债权人为维持责任财产之稳定而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权利行使所得皆归入债务人一般财产,而不是代位权行使人,这也称为入库规则
由此可见,债权人代位制度的最初的目的是保全债权人的责任财产,有学者称之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