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大历史动荡看中国今天需要怎样的公司治理1533-2002《新财富》2002年11月郎咸平/文编者按:研究表明,小股民难以通过“激励合同”将经理人员与自己的利益拉在一起
但16世纪开始产生,直至18世纪孕育,在普通法系下慢慢生根的“信托责任”起到了保护小股民的作用
当经理人员违反了“信托责任”就会侵犯到普通法系的根本宗旨—平等及私有财产权
“信托责任”也影响到欧洲大陆各国
美国的极端个人主义弱化了由英国传入的“信托责任”的作用,表现在股市就是剥削股民,一团混乱,无政府的监管
经过上世纪30年代前后的大萧条,美国政府强力介入保护小股民却形成了独一无二的监管制度
欧美地区以法制和“信托责任”有效地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因此债权人并不需要公司治理保护
但亚洲地区制度落后,大家族控制着银行,他们利用金字塔式的控股结构将银行、上市公司置于家族最底层,通过关联交易,不断地剥削着小股民和债权人
本文通过追溯公司治理发展历史,以及不同制度下公司治理形态比较研究,力图找到一种最好的公司治理制度有力地保护小股民和债权人
先从公司财务教科书谈一个不要公司治理的理想世界国内外教科书上所探讨的公司财务理论基本上是假设管理权与所有权分开,而所谓的所有权即是指股权很小的股民,管理权即是指无股权的经营管理人员
教科书开始描述了一个理想情况下公司的运作
公司A的经理人员没钱,因此他们首先必须在股票市场向小股民筹集股本金
假设公司A需要集资10000美元从事一个投资项目,那么首先就应该进行项目评估,找出一个最有利于小股民的项目
那么如何进行项目评估
公司财务的教科书几乎花了一半的篇幅讨论
A公司也可以借钱投资
但是借钱投资的准则也应该以小股民的利益为前提
借钱有什么好处呢
好处是利息支出可以抵扣所得税从而增加利润,提高股价(市值)
最后该公司赚了钱,股价也上去了(由于好项目)
小股民可以透过二级市场套现,或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