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合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国家为职工提供的政策性低息住房贷款
是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建)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连带责任,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
货款种类:借款人:电话:住址:邮政编码:货款银行: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XX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
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
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
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法定代表人: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元
第二条借款用途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区(县)街道(镇)路(村)弄号室的住房
第二条借款期限借款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月利率%)
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存入自筹资金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
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
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贷款拨付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