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6 年 6 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和评估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 食品的检验检测第五章 食品的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第六章 食品的进出口第七章 食品的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防止食源性疾病,保证食品安全,规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为,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食品产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食品用工具、设备,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等(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含加工,下同)、流通,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第三条 食品生产、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其生产、销售、提供的食品的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提供不安全食品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管理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工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监督工作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和本法的规定对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状况,对本法确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作出调整。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做到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学校、农村、社区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公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工作。学校、新闻媒体有义务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