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丰物业管理中心与北京冠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文号:(2008)二中民终字第137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恒丰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安街三条6号1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任立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磊,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冠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甲79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车又逸,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冠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人事部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振兴巷4号
委托代理人寇明国,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恒丰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恒丰物业)因与上诉人北京冠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京公司)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8)丰民初字第10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08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孙田辉担任审判长,法官宋毅、刘茵参加的合议庭,于2008年10月31日召集各方当事人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恒丰物业的委托代理人李磊,上诉人冠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车又逸、寇明国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丰物业一审诉称:恒丰物业、冠京公司系供、用暖关系,恒丰物业给居住在北京市丰台区正阳北里小区的冠京公司职工褚宝林、刘长润供暖
冠京公司拖欠褚宝林2004年11月15日至2008年3月15日的供暖费9296
40元,拖欠刘长润2005年11月15日至2008年3月15日的供暖费6691
50元,合计欠费15987
恒丰物业起诉要求冠京公司支付供暖费15987
冠京公司一审辩称:让冠京公司交纳褚宝林的供暖费,缺乏事实依据,冠京公司没有义务为刘长润交纳供暖费,他们住的是商品房,请求法院驳回恒丰物业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褚宝林承租的公有住房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正阳北里6号楼2门803房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