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诈案典型案例[案情介绍]当事人:武汉市桥口区某手工作坊(系个体性质)
当事人于2006年11月开始与他人签订委托加工十字绣、智力花环、鞋垫合同,合同约定由委托方为承揽方提供加工技术,承揽方交付(培训费)押金360元,承揽方按委托方规定的生产计划将加工的成品交给委托方,经验收合格后结算
至2007年6月,当事人已与80人签订了上述加工合同,收取押金28800元
合同签订后,承揽方开始履行合同,因当事人在合同中故意设定承揽方在客观条件下无法达到产品的产量,致使合同无法履行,造成承揽方违约,以此骗取押金,对此当事人也承认存在主观故意的欺诈行为
2007年6月,桥口区工商分局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取证,查明了上述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已构成利用合同从事欺诈活动
依据《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责令退回所骗的财物,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的处罚决定
[案例评柝]本案经过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利用合同进行欺诈活动的违法行为
利用合同进行欺诈活动的违法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当事人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
利用合同进行违法的违法行为智能性较高,合同案件当事人很狡猾,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持有故意的心理状态,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
此案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知识,并有希望造成表面上是由于对方当事人“违约”,而向其交付押金的心理状态,显然当事人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
2、当事人有欺诈的行为
其行为一般包括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本案中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故意设定承揽方在客观条件下无法达到的产品产量,致使合同无法履行,造成承揽方违约,以此骗取其押金,构成了事实上的欺诈行为
3、客观方面合同履行的结果损害了对方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