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安抗辩权在供用电合同履行中之运用关于不安抗辩权在供用电合同履行中之运用作者荣成(安徽电力望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望江246200)摘要:针对巨额电费拖欠严重影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立足当前电力市场的发展,论述依法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必将有效降低电力经营风险,确保供用电合同的全面正常履行
关键词:不安抗辩权;电力市场;电费回收;供用电合同;电力经营风险当前,巨额电费拖欠已成为束缚供电企业健康发展的沉重包袱,严重影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正常供用电秩序
面对日益增大的经营风险,适应市场变化,依法回收电费,是化解电力经营风险的根本出路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在我国立法实践中,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引入了不安抗辩权制度,这对于促进供用电合同的正常履行和供用电纠纷的有效解决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给电费回收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和适用特征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亦称"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如发现对方的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债务履行能力明显降低等情况,以致可能危及债权的实现时,可主张要求对方提供充分的担保,在对方未提供担保也未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履行
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特征1、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
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负债务,存在先后履行债务的问题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适用于单务合同,不适用于同时履行的合同
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行使的权利,着重于保护履行义务在前一方的利益
2、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未届履行期限
不能对待给付仅仅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一种现实,不必到对方已经支付不能时才允许行使不安抗辩权
后履行一方的不能对待给付,并非履行期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