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1页丽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设市场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国务院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丽水市莲都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协调本市的招投标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招投标工作的行政监督管理
评标细则由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其他职责分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3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招投标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为: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其他建设工程由建设、经贸、财政、国土、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
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工程招标必须具备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不得招标
第九条鼓励招标人委托具有招标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具有下列资格条件的招标人,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一)具有法人资格或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有与招标发包内容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第2页共11页第1页共11页编号:时间: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