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行政决策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行政决策制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决策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决策责任追究的执行机关为监察机关
第六条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五)对应由本人作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
第七条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一)责令改正;(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给予通报批评;(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五)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并处
第1页共3页第八条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未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