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授信额度借款合同(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编号: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债务人:合同签订地:2011年2月版签约重要提示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三、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定;四、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相关条款后均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五、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
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匹1=1经债务人申请,债权人经审核同意给予债务人额度授信,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恪守信用,立约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除非立约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则本合同以下词汇作如下定义和解释:一、“授信额度”指债权人在综合评价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及所提供担保的基础上,为债务人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内综合融资额度最高本金限额
本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分为“自助额度”和“非自助额度”“自助额度”和“非自助额度”不能融通使用
“自助额度”除本合同另有说明外,适用本合同所有条款约定,“非自助额度”不适用本合同关于“自助额度”的条款约定
二、“额度授信有效期”是指一个不中断的连续期间,在该期间内,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在债权人处办理额度授信项下的业务
额度项下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授信有效期,且贷款到期日不得长于额度授信有效期到期日
额度授信有效期届满,额度授信即失效
三、“余额”:债权人对债务人办理额度项下各类业务实行余额管理和控制
该余额是指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债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方式使用债权人所给予的授信额度而形成的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