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文档商品房预售合同案托付代理人张雄伟,北京市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新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荣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XX)朝民初字第11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军诉称:我与新荣公司于XX年11月26日达成购买新荣公司开发的荣尊堡b号楼9层b-906房屋的意向
我当天交定金5万元,双方商定实行分期付款方式,我另于XX年12月7日付房款115万元
我于次日得知该房屋的土地和地上在建房屋均抵押给银行的消息,于是向新荣公司提出解除合同
新荣公司扣留我163808元和定金5万元未还
故诉至法院要求新荣公司返还人民币163808元;新荣公司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5万元;新荣公司赔偿律师费2万元;新荣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新荣公司担当本案诉讼费鉴定费
新荣公司辩称,赵军在支付120万元后,无力支付其余首付款故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已签订自愿解除协议的补充协议,赵军同意赔偿新荣公司213808元,故不同意赵军之诉讼恳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军、新荣公司签订认购单是双方当事1Word文档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签订后,赵军已履行协议,支付了定金及部分购房款,新荣公司亦应向赵军交付符合商定之房屋
新荣公司称已将赵军所购房屋涉及抵押之事实告知赵军未举证
赵军在得知所购房屋涉及抵押后双方未协商全都,双方未能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责任应由新荣公司担当
新荣公司提交的解除合同补充协议,现难以确定系赵军所签,依法律规定该举证责任应由新荣公司担当,故赵军要求新荣公司返还163808元、双倍返还定金之诉讼恳求,予以支持
赵军要求新荣公司担当律师费及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一、北京新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赵军人民币十六万三千八百零八元;二、北京新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