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食品安全合同食品平安合同提示:本合同适用于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经营者与场内从事食品或食用农产品销售的经营者签定
甲方(市场经营者):乙方(食品或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平安监督管理的特殊规定》等规定,为保障本市场交易的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平安,维护市场信誉,经协商全都,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对场内销售或预备销售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行平安检验制度
(一)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应当检验合格方可销售的食品或食用农产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出示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合格检验报告(或由供货商签字或盖章的复印件)
如无法出示的,乙方不得销售
(二)根据国家、地方或行业有关质量标准,甲方对乙方经营的食品第2页共7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或食用农产品质量进行抽检或托付法定检验机构检验
对经抽检或检验为不符合有关平安标准的食品或食用农产品禁止在场内销售
第二条对场内从事食品或食用农产品销售的经营者实行平安保证金制度
(一)甲方向乙方收取食品或食用农产品平安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
(二)因乙方销售的食品或食用农产品质量不合格、食用担心全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甲方先行向消费者赔偿
1、先行赔偿金从乙方缴纳的食品或食用农产品平安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2、甲方先行赔偿后,乙方应于甲方先行赔偿之日起日内补足平安保证金
(三)场内租用合同终止时,甲方应于合同终止之日起日内退还乙方食品或食用农产品平安保证金余额
第3页共7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四)甲方定期公布食品或食用农产品平安保证金的缴纳和支付状况,接受乙方的查询和监督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向乙方供应符合国家有关平安卫生等规定的经营场所和必备的配套设施,并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的商定